总体来说,理性投资需做到3个警惕
1、承诺“还本付息”应警惕。
实际上,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合伙经营均须风险共担,投资有风险,承诺还本付息的要警惕。
2、面向公众、不设门槛的投资项目应警惕。
在街道社区发放小广告等利用公开方式面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宣传,不关心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不关心投资人是否具有风险识别能力,不进行风险提示,这样的投资项目要警惕。
3、超范围经营应警惕。
准备投资时,投资者应核对相关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对范围内无发售理财产品的要警惕。
非法集资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大伙能做的,除了不参与、能识别外,还应做到敢揭发,这样才能帮助身边的人免受非法集资的毒害。
一、签订私募基金合同的注意事项
1、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能力。投资者可以通过咨询了解基金经理是否有正式从业经历,业界的口碑如何,过往基金经理人的业绩是否稳定,特别是在牛熊市的时候,基金经理人的投资业绩是否能够跑赢大市。
2、分析自身的投资风格与基金经理人的投资风格是否一致。投资者需要了解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属于积极型、稳健型还是保守型;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是否适合自己的要求,符合自己的风险偏好。
3、了解私募基金的规模和进入门槛。私募相对是一个高收益同时也是高风险的投资方式,投资者应事先了解基金的投资规模和进入门槛。
4、了解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一个比较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都会有一套风险控制体系,这一体系从个股选择到突发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套规范的流程,以降低可避免的风险出现。
5、分析分成的方式。投资者不要完全看收益率,因为收益率高不一定代表自己的投资回报率就会高,还得看分成比例。一般,收益率阶段分的越详细越好,投资人可以及时详细的对自己的收益有清楚的认识。
6、务必签订《基金合同》。投资者在签订《基金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承诺保证、投资期限、投资取回、业绩报告周期等条款的内容。
二、什么事非法集资?
1、非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2、朋友圈内集资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3、民间借贷跟非法集资有啥区别?
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