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2、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3、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状;4、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
5、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