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抵押担保公证是一种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手段,而赋予抵押权则是在抵押物上设定权利,使得借款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在抵押物上获得优先清偿权。虽然抵押担保公证和赋予抵押权都是防范借贷风险的手段,但两者并不等同。抵押担保公证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担保,不能代替赋予抵押权,即使借款双方都签署了抵押担保公证书,也不能否认债权人获取抵押权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明确担保物及其确定方法,未经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对尚不存在的财产设定抵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指借款人或者债务人的一方(以下简称债务人)为保证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债权,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在抵押物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权,把债权依法担保在抵押物上,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之,抵押担保公证和赋予抵押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担保物的确定方法,未经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对尚不存在的财产设定抵押。因此,抵押担保公证不能代替具有法律地位的赋予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