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时间指工龄。
所谓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
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劳动,工作的总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把之前的工龄存储后,再把工龄清零,与新单位去签约。
本企业工龄,以前,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一个企业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又称为本企业工龄。1987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一个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而是包括职工在各个企业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在各企业单位内连续工作的时间。
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
国务院1978年6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的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