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微商涉嫌销售有毒减肥药,律师辩护主张轻罪。案件中,张某作为微商推荐产品并赚取差价,对减肥药含有有毒成分不知情。辩护律师认为张某主观恶性较小,地位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终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并得到采纳,张某及家属满意律师工作。
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一位美女微商,在微信朋友圈中推荐减肥药,有购买意向的朋友直接付钱给张某,由张某向上家下单并转账,再由上家直接邮寄给买家,张某赚取其中的差价。因该减肥药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2018年9月,张某被嘉兴公安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拘留。
【辩护经过】
因张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某丈夫遂委托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顾雪梅、朱旋律师担任张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争取取保候审。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办案民警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并及时会见了被羁押的当事人。对本案有了充分了解后,辩护律师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为张某辩护,申请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目前市面上的“减肥药”虽经检测具有有毒有害成分,但是事实上在微信“朋友圈”中,如果不是主动筛选屏蔽,多少总有“朋友”在售卖,且广告内容大同小异。所以一般人都会有“司空见惯”的心态,对于该种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上会有一定的模糊性与侥幸心理。
按照张某对自己的定义,自己其实就是一个“微商”,在微信“朋友圈”推荐产品,有意向的“圈内朋友”会主动联系自己,在确定成交价格后,由购货人付钱给张某。然后张某再向自己的上级代理商购买,付钱并由上级代理商直接将产品邮寄给购货人。张某就是赚取其中的差价。这也是目前“微商”的常用模式。
二、本案中张某的地位低,作用较小。
根据张某的供述,其本身是最末端环节的零售,不存在下级代理商。就其销售对象而言,仅面向自己微信“朋友圈”的“朋友”这个小群体,张某卖出的“减肥药”流入市场后,肯定是以购买者的“自用”为主,不再纵深辐射开去,受众范围有限,社会影响较小。
就其销售模式而言,由于本身不囤货,没有去库存销售的压力,相对而言不存在低价倾销从而扩大销售数量以挽回损失的动力,这也使得她客观上销售的数量有限。
三、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虽然可以从客观证据上查明张某实际销售的数量与对象,但是这些售出的“减肥药”并非已经全部被实际“服用”而消耗掉。真正受影响的人群范围与实际损害程度肯定远小于查明的范围与数量。
【辩护结果】
辩护律师与承办警官沟通了相关辩护意见,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最终公安机关肯定了承办律师的工作,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在2018年中秋节前为其变强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张某及其家属也对承办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结语
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犯罪嫌疑人张某的案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辩护律师从张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地位低作用较小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方面提出了合理的辩护观点,并成功地申请到了取保候审。这一结果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可,并得到了张某及其家属的满意。在未来的辩护过程中,我们将继续为张某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争取更好的辩护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正):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二十八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