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条件:(1)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年满35周岁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下列的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3)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必须履行的手续:(1)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法定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2)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