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章转载侵权行为应根据情况而定,禁止转载的肯定侵权,未支付报酬的也算侵权。若文章已在报刊或网络上发布并明确声明不得转载,转载即侵权。若未声明不得转载但未支付报酬,也构成侵权。根据最高法院解释,超出报刊转载范围的转载应认定为侵权。对于下载后的文章,若用于学习交流一般不构成侵权,但恶意转发则构成侵权。侵权行为可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要分情况的,文章禁止转载的肯定侵权,未禁止转载但未支付报酬的也算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因此,如果在网上发表文章时作出了不准转载的声明,其他网站转载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者,虽然没有作出不准转载的声明,但其他网站转载时没有支付报酬,也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对于下载之后的网络文章,如果是用于交流学习,一般不会构成侵权行为,如果是转发网络文章是有一定的恶意目的就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拓展延伸
网络文章转发行为的法律界限:版权保护与信息传播平衡
网络文章转发行为的法律界限涉及到版权保护与信息传播平衡的关键问题。在互联网时代,文章转发已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方式,但同时也引发了版权保护的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授权的转发可能侵犯原作者的版权权益。然而,法律也允许合理使用和引用他人作品,以促进信息传播和学术研究。因此,关键在于在保护版权的同时,确保合理的信息传播。为此,需要明确转发行为的标准和限制,如注明原作者、非商业性目的等。这样可以平衡版权保护和信息传播的需求,促进网络文章的合理转发,同时维护原作者的权益。
结语
在网络文章转发行为中,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禁止转载的文章属于侵权,未禁止转载但未支付报酬的也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已在报刊或网络上发布的作品,在注明出处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然而,超出报刊转载范围的转载行为应被视为侵权。因此,如果在网上发表文章时明确禁止转载,其他网站的转载是侵权行为;或者虽未禁止转载,但其他网站未支付报酬,也应视为侵权行为,可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网络文章转发行为的法律界限涉及版权保护与信息传播平衡的关键问题。在确保版权保护的同时,应明确转发行为的标准和限制,以平衡版权保护和信息传播的需求,促进网络文章的合理转发,并维护原作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章社会责任第十六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