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携带身份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遗失登记;
2、经过查档,房产档案局出具产权证明;
3、登报申明遗失的房产证作废;
4、携带申请书、遗失公告等材料补办房产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律师分析:
1、携带身份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遗失登记;
2、经过查档,房产档案局出具产权证明;
3、登报申明遗失的房产证作废;
4、携带申请书、遗失公告等材料补办房产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