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的义务有哪些

2024-08-31 09:18:05

一、劳务派遣公司的义务有哪些

1、必须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法条文意看,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非全日制用工的适用。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2、设立时注册资本特殊要求不少于50万元《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另注意,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被法律明令禁止。

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应当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往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只有一年甚至更短,这样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协议到期后变成失业者,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劳务派遣应注意什么

(一)劳动者需明确区分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劳务中介、劳务承包等之间的区别劳动者在实务中一定要明确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劳务中介、劳务承包等之间的区别,虽然其与劳务派遣一样都涉及三方主体,但劳务派遣与后三者的根本区别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而无论是人事代理、劳务中介还是劳务承包,劳动者与人事代理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和发包方并没有劳动关系,而是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不明白它们之间的区别,容易上当受骗,出事后,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应尽量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派遣劳务派遣的立法本意是发挥其蓄水池的作用,使得更多的人获得就业与工作的机会。但现实中,无法避免有些单位也会利用劳务派遣的特殊性来规避其法律责任。比如利用频繁的派遣使劳动者的工龄清零。被派遣往往发生在劳动者不经意签订的协议中。比如,在入职或续签劳动合同时才发现实际入职单位与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不一致。如果此时劳动者不注意,往往在签署该劳务派遣合同后,便改换门庭。看似未作任何改变,一样的工资待遇,一样的管理规定。殊不知,被派遣已经在不经意间成立了。所以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一定要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提高注意,防止因自己的疏忽而被派遣。

(三)劳动者被派遣后,要及时确定自己的劳动关系归属在实践中,劳动者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被派遣。如何确定自己已经被派遣,甚或确定自己具体被派遣至哪家单位对于劳动者后期维权至关重要。一般来说,仲裁和法院通过以下方式确认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

2、工资的发放;

3、社会保险的缴纳;

4、招聘手续的办理。其中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才会考察是哪家单位为劳动者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并以此来认定劳动关系的最后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