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第一款进行经济性裁人的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经济赔偿金中的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够二十人但占公司工人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工人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工人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
(一)依照公司破产法限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换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限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经济赔偿准则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