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筑工程施工所需的开工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文件、审批、方面:1)施工图经审核(现规定由具有审图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审图),并加盖审图章;另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会审、交底,图纸会审记录已由有关单位签字、盖章,并发送给有关单位;2)合同或协议已签订(虽然《建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必须具备合同文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办理、领取(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单位配合);4)三材指标或实物已落实;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编制并批准;6)施工图预算已编制和审定,施工资金准备完善;
2、工作场所、设施方面:1)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已基本完成;2)塔吊、模板、钢筋加工机械等设备基本准备齐全;3)工程定位测量已符合条件;4)其他方面;: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临时设施能够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施工机械通过维护可以保证正常运行;劳动力已经调集到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设备已经准备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