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我国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用人单位也应该保证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该享受的相关待遇,具体如下:
1、享受规定期限的病假
所谓病假也就是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是劳动者的休息治疗期限。病假期限长短由累积工龄和本单位工龄决定。《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规定了具体期限。
2、享受病假工资
按照《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者可以在病假期间得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工资。
3、合同自动延续至病假结束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条保障劳动者在治疗疾病期间不去失去工作,还能从用人单位获得病假工资。
4、用人单位合同解除权受到限制
《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无过错)、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当劳动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5、病假结束用人单位安排相应工作岗位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1)提前退休。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解除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2)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五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