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对外的活动,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债权债务将由子公司自己独立承担责任。而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的资格,它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被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的公司依法设立,分公司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2、两者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存在,仅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从而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相应的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进行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将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债务承担责任。3、母公司对两者控制的方式不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法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不是直接控制,而是间接控制,即母公司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决策。而分公司则不相同,其业务、人事以及财产受隶属公司的直接控制,分公司必须在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