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形下,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国家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这里的“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在非城市市区,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昼间(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不得大于70分贝,夜间(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不得大于55分贝。超过此标准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