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标准分类国家标准是:1、0类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2、1类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3、2类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4、3类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5、4类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八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