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交通事故的鉴定费用一般由保险公司承担,而诉讼费用则由败诉的一方承担。《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作为查明事实的必要费用,属于“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一、监护人保险是什么意思
监护人责任保险是指由被保险人监护对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保险责任
监护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保险对象
法律上认定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均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3、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被保险人为了控制或者是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和合理的费用
。
二、理赔规定是什么?
监护人责任保险理赔工作,是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诉讼费用)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项工作。
(一)赔偿责任的确定
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1、被监护人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
2、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的原因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的原因;
3、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的损失;
4、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或是由仲裁机构裁决的,或是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
(二)赔款计算
1、赔偿处理方式。监护人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以条款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计算赔付。一般情况下,对已确认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及时协商处理解决。在达不成协议或分歧较大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以法院判决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终依据。
2、赔款计算。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两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1)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依照法院判定或仲裁裁决的金额确定,或根据财产损失清单及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扣除免赔额后计算赔款。
(2)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依照法院判定或仲裁裁决的金额确定,或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伤残、死亡证明、医药费收据等单证,参照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规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付。
(3)对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的赔偿,依照法院判决金额或实际发生的仲裁费用确定。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赔偿,应与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诉讼费用的赔款分别汁算,均以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