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未同意出售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事后不予追认的可以收回房权;未经共有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对自有份额有效,超出其份额的处置无效,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法律分析
共有人未同意出售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事后不予追认的可以收回房权;未经房屋按份共有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对自有份额有效,超出其份额的处置无效,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拓展延伸
未达成协议的买卖合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未达成协议的买卖合同并不构成违约行为。合同的有效性在于当事人是否达成共识并签署正式合同文件。如果双方在交涉过程中未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并未成立,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然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诚信原则,避免恶意谈判或协商。如果一方故意拖延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对方利益,可能触发其他法律责任。因此,在买卖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秉持诚实、公平、合理的原则,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未达成共识的买卖合同并不构成违约。合同的有效性在于当事人是否达成共识并签署正式合同文件。双方在交涉过程中应诚实守信,避免恶意谈判或协商。双方应秉持诚实、公平、合理的原则,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