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土石方开挖工程。
2.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4.基坑支护工程。
5.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