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作清算分配方案。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