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孤儿需要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都符合法定的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1、被收养人
丧失父母且不满14周岁的孤儿。如果收养10周岁以上的孤儿,还需要得到其本人的同意。
2、收养人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未患有禁止收养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的人;已婚的需要共同收养子女;年龄差距要在40周岁以上。
3、送养人
收养福利院抚养的孤儿的,由院长决定送养。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需要监护人和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
事实收养要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构成事实收养的重要条件。
2、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共同生活多年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
3、须有群众和亲友公认。群众和亲友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对确定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与否具有很重要的证据作用。
法律依据:
《收养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