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决定股权既是股东的身份权也是财产权,不能因除名丧失。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固有权利,是股东的合法财产权,股东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在没有经股东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强行转让其股权的行为,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因此,股东资格非经股东自愿或法律规定不可被剥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公司法股东大会权利: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三、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