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具有如下效力:
1、能够加强对股东资格的认定;
2、是股东转让出资或者受让出资发生效力的要件之一;
3、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具有的其他效力。
一、股权转让哪双方签
股权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字。股权转让包括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转让给公司内部股东,外部转让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股权转让必须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二、出资证明书具有哪些特征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所谓要式证券,就证券的形式和记载事项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的证券。
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因此,出资证明书属于要式证券。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非设证券。所谓非设证券式相对于设权证券而言的,它是指依据证券所能行使的权利,并非由证券本身所创设,而是产生于证券的基础法律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本身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不过是起到表征股东地位和股东权益,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和作用而已。
因此,出资证明书同设定权利的设权证券,如票据,由很大的区别。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利,其中主要是财产性权利,因此,出资证明书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
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又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前者则是流通受到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成立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未成立之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得向公司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公司股权转让后要注意什么啊?
公司股权转让后需要注意的有:1、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其出资额的记载。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