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质押权人:
质押权人是指,占有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交予债务人占有的财产或权利,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享有就质押财产以折价、拍卖、变卖方式优先受偿的权利的人。
在质押权关系中,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就相当于质押权人。
质押权人的义务:
1.质押权人有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在占有质押财产期间,质押权人须妥善保管质押财产。
2.质押权人有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在届满前提前清偿债款的,债权人即质押权人须将质押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出质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损毁、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