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执行案件中的房地产查封,通常做法是应先查档后查封。首先要查明房地产的权属和性质,先到房地产的登记机关,请求协助查询已知的房地产归属情况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情况,以确定房地产是否属被执行人所有。具体如下:
1、对于已进行登记的房地产,按照法定管理部门的登记确定权属。一般来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视为被执行人所有。
2、未登记的建筑物,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认权属。
3、对于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均认为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时,可以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
4、登记名义人否认该房地产属于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的,应提起撤销该登记的诉讼,经诉讼撤销该登记,并转登记为被执行人名下时,方可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5、被执行人通过继承、判决或执行裁定取得房地产所有权的,虽未经办理过户登记,也可以对该财产采取查封措施。
6、以房地产作价或入股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并经工商登记的,该房地产虽未办理过户登记,当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该房地产可以视为该公司的财产进行执行。查清以上情况后,应立即裁定查封,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查封该财产。
7、涉案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不一致。如果二者均属于被执行人,申请人可申请同时查封,如果不一致,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相应地,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8、关于被执行人已经转让的房地产。对此类房地产能否查封,应以登记机关对转让是否核准登记为准。
9、对于被第三人占有的被执行人房地产。如果第三人是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被执行人房地产,可申请查封,如果第三人是为自己的利益合法占有的,如租赁、信托,申请执行人也可申请查封,但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