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公司需要什么材料

2024-08-31 08:57:27

法律分析:合伙开公司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在申请书中填写);

6、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原件1份);

8、如合伙企业协议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9、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合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原件1份);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原件1份);

10、主要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天之内,要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的则相反。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的成立日期。

合伙开公司注意事项有以下六点:

1、合伙人必须二个以上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3、合伙应签订书面协议;

4、其他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