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抢注行为,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只要不是恶意的抢注一般都是合法的。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一、商标侵权的形式是什么?
商标侵权的形式如下:
1、将他们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抢注。
2、在相同商品类别模仿、复制他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在不同商品类别模仿复制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3、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
4、将他人商标注册成企业商号的。
5、将他们商标注册为域名。
7、他们在先企业商号在装潢设计中突出使用侵害到他们商标权的。
8、直接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
9、恶意模仿抢注、以欺骗的手段抢注他们商标的。
10、明知是侵犯他们商标权的商品而依然销售的。
二、怎样认定是恶意抢注域名
恶意抢注域名可以通过下列因素认定: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