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不同的行”政“村之间迁移户口,只能是投靠迁入(否则都会改变户口的农业性质),迁移的程序、需要交验的证件、资料,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