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证券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信息披露不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投资者在缺乏充分信息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导致损失,可以认为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等涉嫌虚假陈述,构成违法行为。
如果投资者已经在充分知晓风险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而后因种种原因导致损失,此时不可认为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涉嫌欺诈,因为投资本身就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面对风险时也需要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二条证券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信息披露不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