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通常会拒绝理赔,其理由是:《交强险保险条例》、《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且不承担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由此也引发了一些交强险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相互间的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需承担醉驾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醉酒驾驶人追偿。
法律如此规定意义在于: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让保险公司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让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特别是在醉酒驾驶人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的关怀;同时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追偿,也是确定了醉驾交通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商业车险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强调的是市场调节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对于醉酒驾驶这种典型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般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发生醉驾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的合同条款。商业车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此类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除赔偿责任,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要提示和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若要生效,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明示义务,保险公司应对其中的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二是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
在签订商业车险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示及说明投保人注意此类免责条款,否则免责条款的不生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对此举证,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就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