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子女是指:1、父亲或母亲是原农村或外地户口,如今是进城务工的人员,在务工所在城市有稳定工作、住所、收入并交了各种保险的;2、指农村家搬迁到城里居住,但没有取得居住地的户口的家庭的子女,也叫农民工子女。进城务工子女上学政策如下: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义务教育一年级:(1)适龄儿童户口簿,且符合规定的入学年龄;(2)提供法定监护人一方持有公安部门核发有效的居住证原件;(3)法定监护人一方持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不少于三年社保的清单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连续缴纳不少于三年的税务票据(缴纳年限作为安置入学的条件之一);(4)鼓励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仅凭居住证入学;2、义务教育七年级:(1)2021年小学应届毕业生户口簿;(2)提供法定监护人一方持有公安部门核发有效的居住证原件(IC卡);(3)小学义务教育毕业证书;(4)法定监护人一方持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不少于三年社保的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连续缴纳不少于三年的税务票据(缴纳年限作为安置入学的条件之一);(5)鼓励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仅凭居住证入学。怎样解决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现存问题:第一,加强政策引导,保障教育资格。户籍问题是随迁子女接受教育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要积极采取措施对户籍制度进行完善,逐步建立外来人口户籍管理制度,做到“户随人走”,这样,随迁子女的教育资源会跟随随迁子女进入流入地,方便当地政府对资源进行整合优化。第二,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公平教育。城乡教育差距的存在,是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下,“重城轻乡”教育政策和理念的结果,导致了城市和农村的教育水平差别较大,对随迁子女的教育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政府、学校、社会都需要不断努力。一方面,要坚持公平导向,改变传统的“重城轻乡”理念;另一方面,在经费投入、师资配备、教研组织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充分考虑到农村学校的特色和短板,以积极公平的思想和理念,统筹规划、协调安排城乡学校的发展。当前,随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不断增长,现有的学校网点已不能满足随迁子女的教育需求。因此,教育部门可根据人口的分布情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在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附近增设新的学校网点,以保障随迁子女应有的受教育权,同时也应加大财政投入,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公平。第三,推动教育融入,增强适应能力。学校教育的断链可能会导致随迁子女难以适应新学校的进度与各种规章制度,因此学校与家庭必须保持良好沟通,针对学生的适应问题及时作出回应。学校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班级活动加深学生对于各项规定的认识,加强学生对学校的认同感。同时鼓励随迁子女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激发他们的兴趣,在活动中加强和同学们的交流,良性融入班集体。家长也要加强和学生的沟通,耐心倾听,及时了解学生在校情况,一旦出现适应不良的问题及时与老师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第四,彰显人文关怀,加强心理疏导。学习环境、教材、学习进度、教职人员以及学习同伴等各个方面的变化都可能会引起学生心理上的变化。因此学校在做好教书育人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平等受教育的机会与更多切实有效的帮助。同时,学校教师也应该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充分挖掘随迁子女身上的闪光点,促进他们积极融入班集体,拉近他们与同学之间的距离。第五,推进家校联动,共促良性发展。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不仅包括学校教育,还包括家庭教育。家校合作不仅能加快学生的社会融入,对于和谐家庭的构建也非常重要。只有保持良好的家校沟通,才能共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学校要建立家校联动机制,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与家长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学生近况,同时教给家长教育孩子的方法。家长或实际监护人要尽量抽时间与孩子交流,同时要以身作则,作孩子的表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