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业务
(1)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
(2)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3)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4)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2、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
(1)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2)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签订估价合同
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3)估价对象;
(4)估价目的;
(5)估价时点;
(6)委托人的协助义务;
(7)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8)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4、怎么进行房地产估价?
(1)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2)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实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估价需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4)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5、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禁止性行为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