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有法律效应。悬赏广告具有以下五个构成要件:1、需有特定的悬赏人。悬赏人可以是自然人,如大部分遗失物悬赏广告;也可以是法人,如假一赔十悬赏广告;可以是政府机关,如悬赏缉凶广告;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但是,因其为民事行为,所以,作为悬赏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需以广而告之的方式为众人所知,即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一种意思表示,以达到让社会公众知道的程度。悬赏广告发布的方式主要有报纸、广播、电视、张贴、上网发布等;3、相对人是不特定的人。悬赏人贴出悬赏广告,就是为了寻找自己不知道而又需要的信息。如果相对人特定,则悬赏人与相对人之间可以私下商议解决问题,无须悬赏,更无须广而告之;4、须有指定的行为。指定行为的完成是悬赏人发布悬赏广告的根本目的。更是悬赏人负有债务,相对人获得报酬请求权的条件;5、须有悬赏人表示对完成指定行为给予报酬的承诺。如果没有这个承诺,那么就不是悬赏广告,只能是告示、启示、公告等。所以,这个条件直接导致了悬赏广告能否发生悬赏人所期望的法律效力。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1、一般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一般悬赏广告决定,在债务债权关系成立之前,广告相对人有一个先前行为,一般情况下包括两种悬赏广告。一种是遗失物悬赏广告,另一种是优等悬赏广告。它们基本上满足合同成立条件:一是要约或邀约邀请。二是承诺。这类悬赏广告往往有一个存续期,所以这两种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应为合同;2、特殊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在特殊悬赏广告中,悬赏人的意思不为任何人左右,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享有报酬请求权,包括悬赏缉凶广告,寻找失踪亲人线索的悬赏广告。综上所述,悬赏公告通常被视为一种邀请,而不是一份法律合同。因此,一般情况下,悬赏公告本身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应。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悬赏公告完全没有法律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