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2)因中介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承租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双倍赔偿。
参考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3)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损失
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为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资料,并满足承租人的特别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内容,应由中介机构承担损失,先行向承租人赔偿损失。
一、中介方没有告知要担责吗
要担责,中介在介绍房屋的时候,对于房屋是有告知义务。
中介公司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服务时有如实报告房屋真实情况义务。房产中介公司作为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的机构,对交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更为了解,在居间服务中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并且有能力采取更加规范和严谨的履行方式。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如实向买房人报告房屋的真实情况。如果中介公司在卖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并未采取任有效何措施来降低风险,同时也没有实际证据证明其已向买房人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例如房屋存在司法查封、产权争议等情况,导致最后买房人遭受重大损失,中介公司应当对此负有重大责任,无权要求买房人支付交易居间费用,还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如果导致房产买卖交易失败的最终原因在中介公司,而卖房人又不愿退还定金,买房人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向中介公司索赔相应的损失。
二、中介机构与租房人是什么关系
承租人和中介机构签订的是居间合同,中介机构向承租人报告房源信息,为其提供订立租赁合同的机会,承租人和中介机构根据中介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承租人和中介机构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同时中介也向承租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介绍了房源信息,承租人就应当向中介机构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中介费。承租人绕过中介直接和出租人签订合同,想省下中介费,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出租人和中介机构也是居间合同的关系。如果出租人是委托中介公司帮助寻找房客,处理相关房屋租赁事宜,并约定对于中介公司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行为由出租人承担法律后果,那么出租人和中介公司签订的是委托合同,他们是授权委托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