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法院起诉。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在没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强拆行为,在实践中很难直接提起复议和诉讼。原因有两点:
其一、因为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也不知道其是代表个人实施还是政府部门实施,也就是说当事人根本无从知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谁或者是哪个部门。
其二、在复议或立案环节,由于当事人主张是某政府部门的非法强拆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要么不予立案要么驳回起诉。
一、如何算强拆合法程序
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大致程序为:评估听证→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协商→房管部门或政府裁决→拆迁实施。
当拆迁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若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认可裁决内容时,可依裁决自动履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一方未做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政府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只有被拆迁人识破拆迁方的违法点,才能有掌握维权主动权的可能。在进行维权过程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告或者被申请人,只要此次维权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这也是被拆迁人进行维权的有利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