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商标注册原则就有这个规定的: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强制注册商标商品,未经核准注册,不得在市场销售。
2、显著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一、抢注商标行为如何认定
1、恶意抢夺商标就是指利用不正当的手段,率先抢夺他人的商标,抢先一步注册。
2、或者是看到他人的商标,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就想利用这个商标,抢先一步注册。
3、简单一点来说就是申请商标的人,采用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率先的注册他人已经使用过但是却没有注册的商标。法律同样有这样的规定,如果由于他人恶意抢注商标,给权利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是可以判令抢注商标的人赔偿权利人一定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