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区别在以下几处:(1)法定条件不同。合同撤销是,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同解除是,合同签订后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2)解决途径不同。合同撤销的权限在法院,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同解除,权限属于自己,由合同双方或单方行使解除权即可,无需法院确认。
(3)产生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撤销后的效力是归于以往,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同解除则是原则上也归于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但当事人也可以按当时情况约定。(4)行使权利的期限不同。撤销权的期限从签订合同到撤销只有1年时间,而且期限不变,没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除权的期限,没有严格限制,只要合同履行中约定或法定条件出现就可以行使解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