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估价原则;2、施工方案改变造成措施项目变化的估价原则;3、中标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偏差较大的估价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估价原则;2、施工方案改变造成措施项目变化的估价原则;3、中标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偏差较大的估价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