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和吊销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和行为。注销是企业主动合法退出市场的方式,通过清算程序将主体资格消灭。吊销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剥夺企业的经营资格,但企业主体依然存在并需承担责任。注销时股东一般无需承担责任,而吊销则需要。注销是企业主动终止经营并申请注销登记,吊销是因违规违纪被行政机关处罚。注销消灭企业主体资格,吊销仅限于清算程序,不再具有经营资格。
法律分析
(1)两者概念不同。
注销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规定的清算程序后,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最后主体资格消灭。
吊销是指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其经营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
(2)主体资格不同。
注销是合法行为,也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方式。经过注销登记的企业,员工全部遣散,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清理完毕,企业主体资格消灭。
吊销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企业即使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企业主体依然存在,还要承担相应债务和行政处罚的责任,只是不能从事经营业务。
(3)责任承担不同。
对注销来说,企业经过清算并合法注销后,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对吊销来说,企业或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两者一是主观性不一样,注销是企业的主动行为,吊销则是被动的行政处罚。二是注销是由于企业经营者主动终止经营,并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的程序,一般来讲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都可以申请注销;吊销是企业由于存在违规违纪现象,工商机关对企业采取的禁止其继续经营的行政处罚。
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后就应当进行注销程序,而注销是消灭企业主体资格的唯一方法,企业被注销后,就犹如人的死去,失去了权利能力,而企业被吊销营业资格后,还有部分权利能力,但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程序,不再具有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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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得出结论:注销和吊销是两个概念不同的法律行为。注销是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方式,企业主体资格消灭,股东一般不承担责任;而吊销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企业主体依然存在,但不能从事经营业务,企业或股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注销是企业主动行为,吊销是被动的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注销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和登记机关的确认,而吊销是由于违规违纪行为而被工商机关采取的行政处罚。注销是消灭企业主体资格的唯一方法,而吊销只限于清算程序,不再具有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