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一)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二)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三)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例:甲与乙签订2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丙在该借款合同签有担保人:丙。这为担保约定内容。丙应付担保责任。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九十三条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第十三条保证合同的订立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三十八条抵押合同的订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六十四条质押合同的订立及其生效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九十条定金的成立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