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标的物具有新颖性,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2、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是进行研究开发工作。
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协作性。
4、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由双方共同负担。
一、民法典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57条规定,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
1、按照约定交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
3、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由于委托方无故拒绝或迟延接受成果,造成该研究开发成果被合同外第三人以合法形式善意获取时,或者该成果丧失其应有的新颖性时,或该成果遭到意外毁损或灭失时,委托方应承担责任。
(二)研发人
1、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是指导研究开发方实现委托开发合同的预期目的的指导性文件,是技术开发合同的组成部分。
2、合理地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精打细算,并应注意及时向委托方通报经费支出情况,接受委托方监督。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方提交的成果,必须真实、正确、充分、完整,以保证委托方实际应用该成果。
4、为委托方提供技术资料和具体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应用研究开发成果..。
(三)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合作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2、合作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3、合作各方当事人应配合完成研究工作。
4、保守技术情报和资料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