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52条第2项规定了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的通行规则,包括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时让直行车辆先行以及右转弯的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法律分析
交通法52条第2项具体内容如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拓展延伸
交通法第52条第二项: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根据交通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要求。根据该规定,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右侧行驶,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左侧行驶。在车道数目不明确或者没有专用车道的情况下,机动车应当靠右侧行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避免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此外,机动车在超车时应当确保安全,提前打开转向灯并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超越前车。对于不遵守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因此,遵守交通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顺畅的重要举措。
结语
遵守交通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顺畅的重要举措。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超车安全。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处罚。让我们共同遵守交通法规,共创安全和谐的道路环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调查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应当核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
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对在现场发现的交通肇事嫌疑人,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认定与复核第二节复核第七十八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