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民取得前往国家(地区)的入境签证后,搭乘交通工具时,途经第三国家(地区)的签证,叫过境签证。过境签证同入出境签证一样,都有有效期限和停留期限的规定。
以下是过境签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护照:2寸照片2张,护照必须提供所有签证记录的复印件。
2、签证申请表:去对方领事馆网站上下载护照
3、往返机票订票单:只要可以购买国际机票的售票处或者机票代理,都可以出具。
4、签证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三万欧元或三十万人民币以上,需覆盖旅行全程的。
5、出国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包括申请者姓名、职务、工资,在国外旅游时间的证明。并注明工作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电话,加盖公章和出具证明负责人姓名、职务及签字,英文翻译件。
6、在申根国家居住和接待证明:有的国家可以接受网站订房证明,有的国家只接受酒店传真件证明,可以先在网站上查清楚。
7、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有内容都需要翻译。
8、个人经济担保:工资、无冻结的存款证明,或房产证,或车辆购买等。需要原件和翻译件。
9、身份证:需要原件及翻译件。
10、以上所有资料均需要1份原件,1份复印件。均要A4纸张,并按照以上顺序整理递交。
除特殊限制外,按照国际惯例,因公出国团组只要将有效护照、前往目的地国家的有效签证、联程机票、申请过境签证照会(公函)、过境人员签证表格等材料递交到需过境国家驻华使领馆,一般均可按期获得过境签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