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终止合同退款问题

2024-08-31 08:35:33

消费者终止合同不退款可通过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投诉、诉讼等途径维权。价格欺诈行为包括虚构原价再打折、使用误导性语言、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标示、虚夸标价、阴阳价目表和隐瞒价格附加条件。消费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一、消费者终止合同不退款怎么办

1、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消费者终止合同后,经营者不退款的,是属于消费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通过投诉、诉讼等的途径维权。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价格欺诈行为有哪些表现

1、虚构原价再打折

表现:商家标示一个虚高的价格为原价,再大幅度打折。实际上这个原价从未成交过。

2、使用误导性语言

表现:商家采用以令人误解的语言文字或是图片标价,甚至直接使用欺骗性语言文字图片诱骗消费者与之交易。

3、不履行价格承诺

表现:商家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对商品或服务价格明确承诺,但交易时却不履行价格承诺。

4、虚假标示

表现: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等与实际不符。

5、虚夸标价

表现:商家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以此招徕吸引消费者眼球。如某商户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销售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6、阴阳价目表

表现:商家同时使用高低两种标价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再以高价进行结算。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7、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表现:商家在促销活动的广告、店堂告示等载体中,故意向消费者隐瞒价格交易的附加条件,或用模糊笼统的语言进行描述。如某商场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结语

消费者终止合同不退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包括与经营者协商、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等。价格欺诈行为包括虚构原价再打折、使用误导性语言、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标示、虚夸标价、阴阳价目表和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消费者应保持警惕,对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要及时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四十六条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