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一方不回来处理方法如下:1、涉外离婚一方不回来的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在国外回不来的一方可以委托律师代其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
2、而且法律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3、起诉后法院受理立案的会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给在国外的一方。然后法院会安排开庭,开庭后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就会判决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