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土地承包法施行时间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土地承包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第三条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四条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得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拓展二三产业,让分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办法来富裕农民。
第二章土地流转原则
第十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十一条坚持规模效益原则。鼓励承包
方联合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加大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坚持平等协商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坚持共同受益原则。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流转费和从事非农收入,而接转方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收入。
第十四条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接转土地经营者,不能损害生产和生态环境,不能搞掠夺式经营,要加强土地投入和养护,培育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三章土地流转服务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成立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实行乡镇长负责制,统筹辖区内土地流转工作,为加快土地流转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结合区县二三产业发展布局和城市化进程,科学编制出本乡镇《土地流转规划》,将民间无序流转变成有计划、有组织的流转。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业务,面向流转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合同变更仲裁等项服务,不断优化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
第十八条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将辖区内各村土地流转信息及外来求租土地信息一并输入信息库,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为流转双方对接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村建土地流转服务站。发包方需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村农户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并以书面形式向本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上报,为农民流转土地铺路搭桥。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行使指导、协调、管理、监督等职能,协助农户做好土地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县经管部门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专栏,负责发布本区县所辖乡镇土地流转信息,为加快土地流转搭建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中介组织,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四章土地流转程序
第二十三条发包方将土地出租用途、面积、价格、期限应当向村民公示,并委托村民代表入户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发包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将土地出租方案,提交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须向乡镇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经审核批准,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须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向发包方和乡镇经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七条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可到乡镇经管部门进行鉴证,也可到区县司法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八条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并以书面形式向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将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及时张榜公布,让村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全过程,增强办事透明度。
第五章土地流转手序
第三十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转让。
第三十一条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的,应当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说清理由。
第三十二条村内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承包方将承包地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作形式流转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村内承包方间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的,接转方在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再流转给本村其他农户,但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村以外的接转方,若进行二次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并在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事先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在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村内承包方间开展土地流转的,发包方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记载土地流转内容及其变更情况。
第六章土地流转管理
第三十八条区县、乡镇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管)部门是土地流转主管单位,履行土地流转职能,对土地流转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土地流转健康运行。
第三十九条乡镇经管部门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及合同签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
第四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使用区县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包括:1双方当事人姓名;2流转面积;3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4流转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7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8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在本社区内流转,也可打破地域、行业和城乡界限,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转。
第四十二条允许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向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将承包土地自愿流转给发包方经营,或由发包方向外出租,流转期限应当一致,以便接转方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承包方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流转承包土地,期限不足一年的,可不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四十五条承包方自愿把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在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重新向发包方申请要地。
第四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包括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和入股分红等,流转费按照一年一收,实施股份合作的可采取1—2次分配,不得在流转期限内将流转费提前一次性收齐。
第四十七条发包方同外来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应约定租金分阶段递增幅度,以便在土地增值的情况下,确保农户持续增收。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向农业龙头企业或涉农工商企业出租土地,所签订合同应约定优先吸纳本村劳动力在该企业就业。
第四十九条发包方对土地流转后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掠夺性经营,造成生产下降或弃耕荒芜的,应终止其流转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第五十条农业科研院所到农村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及发展设施农业等,应与相关农业示范园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和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第八十八条本细则自2009年X月X日起正式施行,有XXXX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