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多少月

2024-08-31 08:27:27

食品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进货日期、数量等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综上所述,食品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