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什么时候能开放三胎呢??

2024-08-31 08:27:27

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三胎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罚款多少由计划生育部门根据相关标准征收。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七)民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扩展资料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第十九条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