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一岁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能离吗

2024-08-31 08:27:02

一般情况下孩子超过一岁男方可以起诉离婚。据《民法典》规定的理解,小孩一周岁内,一般不得提出离婚。,男方禁止提出离婚有以下情形:,1、女方在怀孕期间;,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当然这个限制不是绝对的,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情形,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去法院诉讼离婚,其中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已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好聚好散和平分手。而去法院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有争议的情况。那么这样看来一方不同意离婚,就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1、先提出离婚会吃亏。,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在道德上也许存在理亏的现象,但不能说就吃亏,因为夫妻双方在案件中地位是平等的,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故先起诉不等于一定能判离,也不是说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做出让步。,也有些是因为双方有约定过“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将放弃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担心提出离婚,就没有财产。事实上,这种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你是觉得不离婚不行,是可以起诉离婚的。,2、夫妻分居两年即可以自行离婚。,这种认识没有法律根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同时,民政部门和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认定,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需要注意的是因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的,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而且分居已满2年才可以,法院判决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准的。,3、协议离婚办理时“财产已分割完毕”。,很多人为了尽早结束双方的婚姻关系,财产么有协商分割完全,就去办理离婚登记,在登记时填写离婚协议书也不注意自己是不是财产实际上是不是分割完,或者是想着先离婚在解决财产问题,就写上“财产已分割完毕”,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往往会导致财产纠纷,法院对这种情况的诉请是不会支持的。,4、法院判离婚后就可以立即和他人结婚。,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往往认为,一旦法院做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就可以马上和他人结婚。其实不然,法院判决离婚后,判决书并不会马上生效,诉讼当事人有一段上诉期限(收到判决书后15日以内),在此期间,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法律上说,在上诉期间未过,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如果在此期间与他人结婚,则构成重婚罪。,5、判决离婚就可以和子女一刀两断。,有的人认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归对方抚养,自己就不需要向子女尽义务,就是和子女断绝关系。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不仅违背了起码的家庭道德,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要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情况,子女有权要求未抚养方增加抚养费,或者有虐待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还有权主张变更抚养权。拒绝按法律文书抚养子女的一方会被法院处以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制裁。,综上所述,孩子不到一岁,也就是还在哺乳期,男方是不能提出离婚的,法律不会支持,这也是法律对于女方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