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的量刑处罚及司法解释:犯罪者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的处罚;数量巨大者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处罚;数量特别巨大者将受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处罚。滥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违反森林法的具体情形,并给出了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定义。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未经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或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都可被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一、构成滥伐林木罪既遂怎样判刑
刑事滥伐林木罪既遂的量刑处罚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滥伐林木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3、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数量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结语
滥伐林木罪的量刑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此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如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采伐林木或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也可构成滥伐林木罪。对于滥伐林木罪的量刑,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的行为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