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到底需不要要公证呢

2024-08-31 08:23:25

一、不需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到公证处公证了也没有法律效应。即使公证了,也不能证明买卖是合法的,关键要看该房是否允许上市交易。没有房产证,公证处不会公证。安置房虽然没有房产证,但是可以买卖。要想排除风险,就要订立一个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并得到房屋共有人的同意。二、安置房有两类: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所(也许现在有些地方的称谓变了)所有。那么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所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但是大都没有分户的土地使用证。因此一部分拆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第七条

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一)公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